電之最基本之量為電荷(Electric Charge),早在西元前600年,吾人發現若以乾物質摩擦琥珀,琥珀將吸引諸如羽毛,通草球等輕物質,事實上,琥珀之希臘字elektron即為目前電一字之起源。在此情況下,吾人以摩擦琥珀經電荷之堆聚而稱為摩擦起電(Frictional electricity)。直至十九世紀末葉,此種摩擦電仍為人員們所熟知之唯一電之形式。然而在1799年,阿里仙德羅伏特(Allessandro Volta)發明銅鋅電池,此種電池能在導線中以連續流動之狀態產生電。原先此稱電為流動電(Current electricity),以與摩擦所產生之電有所區別。但伏特經更進一步之實驗發現此兩種形式之電完全相同;兩者能產生相同之結果,當然目前吾人由物質原子結之知識能夠證實伏特之驗證為真實。
由原子論而言,所有物質均由原子(Atom)所構成。原子包含再為原子核(nucleus)之中心物,及為電子(eletron)之較小粒子,電子以近似橢圓軌道繞原子核運轉。電子為電之最小個別粒子。美國物理學家密立根(R.A.Millikan)在其名之油滴實驗中證明電之最小電荷為庫倫,並稱之為負電荷(NegativeCharge)。原子核由質子(proton)及中子(neutron)所構成,質子之質量為電子質量之1837倍,原子核並具有與原子中總電子電量相等之正電荷(positive Charge)。中子質量約與質子質量相等,但無電荷。由此可正電荷與負電荷在物質論中擔當一甚為重要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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