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九條 高週波加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週波加熱裝置之分路,應按第一六六條規定施設。
2. 高週波加熱裝置應裝設於有關工作人員以外不得進入之處,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並不得裝置於第五章所規定之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3.高週波加熱裝置引至電極或加熱圈之導線,如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適當予以防範。
4.高週波發生裝置之各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封閉之。箱內露出帶電部分,電壓超過六○○伏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開;電壓超過三○○伏而六○○伏以下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誌。
5.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或隔牆防護之。外箱或隔牆之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斷。
6.高週波加熱裝置之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7.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腳踏開關其帶電部分應不外露,並附有止誤操作之外蓋。
8.高週波加熱裝置如可由二處以上地點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法同時由二處以上地點操作。
第一七○條 高週波及低週波感應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源裝置應加以隔離以免非工作人員接近並防止由電爐產生之熱及塵埃之障礙。
2. 感應電爐裝置端子至電爐間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應按下列規定施設:
(1) 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適當予以隔離施設。
(2)導線之截面積及配置應避免過熱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3)導線之接續,應使用適當接頭或予以焊接,以避免過熱。
(4)導線以及其支持物,應有充分絕緣及機械強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不危害工作人員。
(5)導線溫昇過高之部分應裝設適當冷卻設備防止之;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3.感應電燈之爐體設備應有充分之絕緣及機械強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不危害工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4.感應電爐冷卻裝置如故障會引起設備失效時,應施設適當保護設備防範。
以上資料來源: 經濟部能源局
資料協助:高週波塑膠熔接機;